马亮:保护未成年人远离烟草,监管控烟不应实行“双重标准”
2月18日,天津市政府办公厅也发布了《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等违法商业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但是,这个专项行动对卷烟和电子烟制定了非常不同的政策,存在较大程度的歧视嫌疑。
首先,天津发布的《工作方案》对卷烟和电子烟零售点的合规范围做出了相差极大的不同规定。其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校园周边50米范围为界,而销售电子烟产品的则为校园周边200米外,电子烟被禁的直线距离是卷烟的四倍,被禁面积则会相差更大。
长期以来,各地监管对于电子烟零售距离校园的距离没有明确规定。电子烟行业在零售门店的设立上,也向来参照当地卷烟的相关要求成为行业惯例。2021年11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版)》中更是明确指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比如天津烟草局此前对卷烟的规定,一直是距离学校50米。而此次的《工作方案》中,突然单独将电子烟禁售范围扩大到200米。方案不仅从未经过任何听证程序,也与“参照卷烟监管”的精神相悖。如此确定控烟范围,我们很难相信其背后有令人信服的科学依据,而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也值得商榷。
其次,天津《工作方案》对卷烟和电子烟的查处方式存在差异,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销售电子烟产品的烟草零售户都“坚决予以清零”,但是持有许可证的,即便在学校周边50米内也可以在许可证到期前继续经营。
该政策从2月22日发布到3月1日落地,对电子烟零售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而对卷烟零售则提供了一定的过渡期。这意味着天津上万家电子烟零售户将被立刻关停。
相对新业态电子烟来说,卷烟是成熟的烟草制品,我国实施的烟草专卖专营制度也较为健全。2021年12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在管理办法落地之前,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在过渡期内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这种做法就是在为电子烟零售商提供过渡期并提前告知,使其能够因为政策调整而做好准备。而在天津,当地政策擅自“翻咸鱼”,极有可能导致这些小微企业和个体户遭遇生存危机。
从更深层次的制度安排来看,我国采取烟草专卖专营制度,电子烟产品的制造商、品牌商和零售商几乎全部都是民营企业。如果对电子烟和卷烟采取“双标”,可能会被视为所有制歧视和“国进民退”,既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也可能影响近些年得到显著优化的营商环境。
毫无疑问,我们要肯定各地政府部门积极开展专项行动,保护未成年人远离烟草,但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应对电子烟和卷烟一视同仁,因为卷烟对青少年的危害一样值得重视。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调研显示,学校周边的卷烟销售点以及在向未成年人售烟的问题上,卷烟相较于电子烟来说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更需加强监管执法力度。
因此,各地在具体执行时应坚持统一标准,对卷烟和电子烟不应采取双重标准,更不能厚此薄彼和隐性监管歧视。与此同时,对于违规的烟草零售商,也不应区别对待。比如,要求电子烟零售商下架,而卷烟零售户则可以重新申领许可证。
从目前全国各地制定的监管政策和开展的专项行动来看,天津并非个案或孤例,而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多大范围售烟是合规的,以及采取何种执法模式,都应尽可能形成全国统一和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这意味着要及时纠正一些地区的监管过当失当苗头,加强对电子烟监管的全国政策协调,避免各地各自为政,特别是对电子烟采取带有歧视色彩和区别对待的不公正政策。唯有如此,才能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良序,推动电子烟等新兴业态健康规范发展。
来源:读特(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原文)
时间: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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